苏教监管函〔2023〕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财政、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要求。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社会、校外培训机构、家长都了解各项政策要求。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督促指导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不断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防范经济活动风险,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于在《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相关省级部门反馈。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体育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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