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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学前教育
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6 10:16 来源:基础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基〔202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健康优质发展,我省制定了《江苏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税务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残联              

                                 2022年6月8日       


江苏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

提升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健康优质发展,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决定实施江苏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按照国家和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以发展普及普惠健康优质的学前教育为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学前教育发展生态,构建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健全政府主导机制。推动修订《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政府、家庭、社会合理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健康发展。

——优化普惠资源布局。优化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和公共服务网络,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入园。加强人口密集地、经济薄弱地区,城市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建设,全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00所左右,逐步解决资源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超标准班额等问题。

——配齐配强师资队伍。创新公办幼儿园人员管理,重点加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提高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推动公办幼儿园编内外教师同工同酬,增强职业吸引力。优化幼儿园师资培养和培训机制,整体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整体提升保教质量。持续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学前教研工作体制与制度,聚焦保教质量提升,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学前教研机制。构建支持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幼小科学衔接长效机制。

到2025年,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在98%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在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就读幼儿占比)保持在85%以上,省市优质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65%以上。

三、主要举措

1. 健全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坚持“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系统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建普惠园数量、师资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等学前教育领域指标纳入省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重点内容,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将学前教育纳入市县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专业化培训范畴,对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深入推进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和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落实县域学前教育年度专项督导制度。

2. 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形成公办为主、非营利民办为辅的学前教育体系,确保实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积极响应国家人口政策,在充分保障3-6岁幼儿教育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面向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积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办好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业务管理一体化。以县为主统筹学前教育人财物资源,督促举办者落实办园责任,推动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师资队伍等总体均衡。稳步推进普惠性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尚未实行服务区制度的地方应建立规范的招生制度,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普惠性教育资源不断扩大覆盖面。积极推动办园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理顺办园体制,通过政府接收、托管举办、与其他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属地化管理。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积极引导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发展,非普惠性营利幼儿园应达到省优质幼儿园标准。支持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创建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各类普通幼儿园应尽可能接收服务区范围内的特需儿童入园,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有义务服务本乡镇(街道)的特需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应融尽融,经教育评估不具备进入普通幼儿园条件的,可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

3. 规范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建设。积极适应人口变化趋势,以县为主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和资源预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精准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实行单独设宗、单独划拨供地。规划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规划用途,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划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省教育厅将对各地的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通报。幼儿园建设实行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审联批或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审批制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低于省优质幼儿园建设标准,城镇新建小区、农村集中搬迁社区应确保幼儿园配建到位,公办幼儿园应优先安排在经济薄弱地区、人口密集区域。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未能同步建成幼儿园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同时依法责令补建。幼儿园园舍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进一步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制度,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4. 优化经费投入成本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学前教育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县(市、区)创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各地要健全政府、社会举办者、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生均经费标准与生均成本大体相当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结合当地生源情况、经济发展实际和物价水平,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均经费标准,各类幼儿园举办者应按照不低于属地生均经费标准筹措落实办园经费。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运行经费中财政与家庭分担比例,动态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学前学校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成为定点康复机构的,由残联按规定结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特需儿童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的办园结余均须用于继续办园,坚决遏制营利性民办园高收费获取高盈利的行为。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提高资助标准,及时发放政府资助资金,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 强化师资配备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制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将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的一票否决指标。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制度,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时间使用代课教师。特需儿童根据需要由身心健康的监护人或陪读助教入园陪伴。鼓励各地创新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公办园开展人员编制备案管理,备案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同岗同酬,备案制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保安、餐饮等服务,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幼儿园专任教师均须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其他人员应符合岗位聘任要求,编内编外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类民办园取得的70%以上合法收入应用于保障教师工资,并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到2025年,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5%以上,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备特教教师或康复师。深化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培养学生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实施融合教育的实践能力。以增强教师高质量教学能力为重点,优化在职教师培训课程体系,实施特殊教育与康复师资培训。

6. 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以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为依据,建立以儿童与教师发展为本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强化过程评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修订《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幼儿园玩教具装备配备指南》《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等,依法完善“先证后照”前置审批制度。研制《江苏省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实施指导手册》,并指导各地形成一批符合地方实际的课程实施指导手册,提升县域课程实施质量。教科研部门担负指导幼儿园课程规划和建设、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职责,县域按专任教师总数的5‰组建专职教研团队,遴选优秀园长和骨干教师充实到教研岗位,实行教研员任期制、与园长轮岗交流制度。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级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深入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

7. 强化幼儿园规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实行动态监管。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幼儿园,在幼儿园建设、运行保障、规范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落实相应责任。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学生资助政策等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动应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督促幼儿园始终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健全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加强消防、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技防建设,加大对幼儿园及周边的巡逻防护力度,规范配备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完善幼儿园收费监管机制,各地应合理确定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逐步实现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基本相当。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督促民办园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公开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必须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8. 加大违规办园行为治理力度。健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教师资格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存在“小学化”倾向等不规范办园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完善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长效机制,坚持综合防治,以免出现反弹。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教。2022年6月前完成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幼儿园出现大班幼儿流失的情况,要及时了解原因和去向,并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对违规机构要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形成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小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全面做好入学适应教育。对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的幼儿园和小学,追究园长、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准确把握当前发展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本地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县为单位逐级编制行动计划,并报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 健全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不断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3. 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4. 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把责任落实、经费投入、队伍建设、质量提升、安全管理等情况作为督查督导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的重点内容。将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和教育现代化水平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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