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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见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22-06-07 17:57 来源:高教处 浏览次数: 3480 字体:[ ]

1. 问:近期,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去年9月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两个文件? 

答: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教育部《通知》精神,结合《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以《通知》为政策依据,以《管理办法》为实施抓手,共同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2. 问:本次文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如何界定的?

答: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  

3. 问:设点单位的资质要求是什么?

答: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作为设点单位,但所设置校外教学点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4.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设点单位吗?

答: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 问: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

(2)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3)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4)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6. 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1)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3)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4)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 问:校外教学点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8. 问:是否可以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需要设置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9. 问:高校如何设置校外教学点?

答:高校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流程见图)。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图: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流程示意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10. 问:校外教学点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如何选派?教师课酬如何支付?

答: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11. 问:高校如何开展招生宣传?

答: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12. 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学费如何收取和管理?

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13. 问: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管理?

答: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相关政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