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督委〔201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根据《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5〕5号)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手册(试行)》(教语用司函〔2018〕8号),经研究,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标
通过督导,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治理体制,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良好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
二、督导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
三、督导内容
主要围绕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发展水平等方面展开。重点核查相关地区的组织领导和规章制度,工作机构和经费保障,语言文字宣传普及和文化传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城市街区和乡镇农村应用情况等。
四、督导程序及方式
(一)对市级督导评估
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工作,不再单独组织。
(二)对县(市、区)督导评估
1.县级自查。县级政府于3月20日前对本地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填写自评表(附件1)和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2.市级复查。市级政府在县级自查基础上进行复查,形成复查意见,撰写复查报告。4月20日前,将复查材料和县级自查材料,报省教育厅督导室和省语委办。
3.省级抽查。在各市复查的基础上,5月份省教育厅督导室会同省语委办组织抽查,省级督导考核结果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语委办公室。省级抽查每个县(市、区)督导考核时间安排1天半。现场督导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评议评价、反馈意见等。
(1)听取汇报。汇报由督导组主持。
(2)查阅资料。详见附件3。
(3) 查看现场。主要察看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情况。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国家机关2个、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职业中学)2所、新闻单位2个(当地无新闻媒体的免检)、公共服务单位2个、城市街区2个、乡镇农村2个。
(4)召开座谈会。每个县(市、区)召开两次座谈会会上安排问卷调查。
(5)个别访谈。查看现场过程中,进行随机访谈,考察对本地区、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了解程度,并实地测查其普通话水平。
(6)评议评价。每抽查完一个县(市、区),召开小组会议,对照标准,逐条分析,找出问题,形成总体评价。评议要坚持标准、客观分析、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督导意见包括情况概述、成绩和经验、问题和困难、整改建议等。
(7)反馈意见。反馈会由督导组主持,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议程为组长口头反馈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现场抽查结束后,督导组向省教育厅督导室和省语委办报送抽查工作记录,并书面出具督导组反馈意见。省教育厅督导室根据现场抽查结果,在1个月内向相关设区市正式反馈。正式反馈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整改落实。有关县(市、区)在接到市级复查意见和省级督查意见后,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落实,提交整改报告。省教育厅督导室、省语委办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强化领导,细化措施,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地应根据督导工作的需要,及时建立一支数量充足、专业性强的督学和语言文字专家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各地要做好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组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广泛宣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督导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教育机构等重点评估对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