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区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 张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写入立法,其内涵为珍爱儿童的生命、尊重与满足儿童的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这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首要原则,要求政府、幼儿园、教师、父母等主体都应当遵循该原则。它的实现需要多种条件来保障,更需要成人的正确引导和支持。教师是儿童直接接触的群体之一,他们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儿童的学习环境和成长质量。《学前教育法》呈现教师专业能力建设的法治化路径,规定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呼唤学前教育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对“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价值追求的支持。
贯彻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需要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如何贯彻“儿童为本”理念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这与《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的基本要求“关心爱护幼儿”、《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中“师德为先”原则相呼应,饱含对儿童生命的爱护、价值的尊重和个体差异的包容,强调师德师风是教师职业的灵魂,教师需做到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合法权益。
贯彻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需要支持教师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学前教育法》规定教师需具备相应学历和资格,强调“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提出岗位的具体准入要求。同时,也提出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不断改造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是教师提升自身素养的重要途径。这需要从区域层面提前布局,如苏州市吴江区架构以幼儿园职初教师专业成长、青年教师专业精进、骨干教师专业突破、名优教师专业辐射为阶梯的“四阶”教师培训体系,为全区学前教育的优质发展提供专业力量保障。这些条款将教师专业发展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形成“法律强制力+专业自主性”的双驱动模式,确保学前儿童最佳利益的实现。
贯彻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需要整体提升教师科学保教能力
教师具备科学保教能力,是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命题。《学前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第五十六条规定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第五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作为教师,需不断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最大限度地支持幼儿亲身体验和自主游戏、深度学习和自我发展,推动幼儿园“去小学化”且高质量发展。但是区域内教师能力有差异,保教水平不均衡也是现实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教研支持、片区协作、联盟结对等方式整体提升教师环境创设能力、观察与反思的能力、活动设计与实施能力等,实现“填洼”效应,为不同发展水平儿童提供适宜支持,从而使儿童活动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
同时,《学前教育法》充分考量和重视保教者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对人员配备、聘任、福利保障等提出要求,指出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表明国家重视保教者的工作环境质量。
教师专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进一步关注和解决幼儿园课程建设实践中教师的观念问题和能力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创新型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贯彻“最有利于儿童”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学前教育优质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