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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7个近视防控
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5 16:52 来源: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办体艺函〔2023〕2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3〕20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各地和学校近视防控宣传教育工作举措,持续营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浓厚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总结评估《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实施五年来的工作进展与成效,紧密围绕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政策要求,研究分析本地区儿童青少年近视现状,聚焦本地本校近视防控重点难点,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强化近视防控专业培训,发挥地区专业优势特色,针对性制定第7个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多方协作,深化宣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深化联动格局,加强配合,协同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儿童青少年、家长、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媒体等社会多方面积极行动,紧扣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注重行为干预,融入日常生活”主题,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广近视防治知识,不断提升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知识知晓率、用眼行为改进率、视觉环境条件达标率。江苏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宣讲团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广泛开展近视防控宣讲工作。

三、规范服务,注重公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注意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严禁无资质机构和个人入校开展视力检测,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坚持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公益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宣传教育月名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宣传教育月名义开展商业性活动。

四、家校联动,共筑防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积极探索构建家校社宣传教育共育模式,突出管理跟进和服务保障,积极打造家校互动交流平台,对学生和家长开展科学用眼护眼健康教育,强化师生、家长对近视的科学认知,指导并督促家长为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良好的居家视觉环境,营造良好家庭体育运动氛围。

五、关口前移,防控结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积极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全省儿童青少年视力定期监测公示报告制度的通知》(苏教体艺函〔2021〕49号)要求,规范落实学生视力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将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段作为近视防控“第一道关口”,关注“远视储备”,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干预,着力控制新发近视率。对视力监测结果异常的幼儿、学生,及时告知家长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控制儿童青少年近视进展速度,避免发展成为高度近视。

六、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示范学校及专家、教师、校医、学生和家长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地区间、学校间近视防控经验交流,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以点带面,在全社会营造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家指导、学校教育、家庭配合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开展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相关活动,请各设区市教育局认真总结本地做法和经验,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典型经验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此项工作纳入今年对设区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评议考核和视力监测内容。联系人:郑嘉琳,联系电话:025-86862945,邮箱:1695571600@qq.com。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pdf

   2.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核心知识十条.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