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机关处室 >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 有关文件
省教育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8年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8 17:45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办财函﹝2018﹞1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办法》(苏财规〔2014〕31号)和全省教育重点工作安排,现对2018年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重点考核内容中“教育重点工作努力程度及成效”方面的考核指标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教育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一)落实财政教育经费支出责任。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指标(2017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投入职责。重点考核各地“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的落实情况。

(二)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迈向优质均衡。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投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任务完成情况与成效,资金重点向农村学校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规模和成效;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同等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25%资助比例的落实情况;按照“两为主”原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依据省教育厅改薄办提供的项目进展情况通报数据、省里组织相关检查结果等。

(三)落实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7〕255号)要求,足额安排财政拨款,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确保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当地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乡镇、街道等举办的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300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各地目前实际执行标准已高于省定基本标准的,不得低于原保障水平。

(四)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照《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重点工作。

二、考核材料报送要求

请设区市在6月底前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市本级(不含区)、所辖范围内市(县)、区《2018年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申报材料》(含附报材料),格式以本通知附件为准。申报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1个PDF文档,附相关Word或Excel文档一并发送至gaohb@ec.js.edu.cn,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材料是分配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请各地高度重视,确保所报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数据要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致。设区市归集所辖范围内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后,请认真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省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高洪彬,联系电话:025-83335715;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人:窦华华,联系电话:025-83633139。

附件:2018年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申报材料.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