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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完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发布日期:2018-12-05 17:56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一是强化服务发展的考核导向。针对省理工农医类高校的科研评价,明确将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承担省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工作情况,作为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及相关专项的考核内容,并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对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在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


二是营造宽容的政策环境。明确高校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三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高校每年重点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实验室研究、小试、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每年扶持一批以本校教师、学生为主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相关链接: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