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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5 16:25 来源:科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科〔20189  

各高等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23日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激发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高等学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国家部委属高等学校、设区市属高等学校、县(市、区)属高等学校及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1.促进高等学校加强自主科研布局,聚焦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的基础科学领域,对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进行超前部署,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组织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给予稳定的专项科研经费支持。

2.鼓励高等学校支持科研人员根据兴趣自主选题,开展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研究和非共识的创新研究。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3.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国际智力资源引进,建立面向海外高端人才的访问学者制度;成建制引进海外学术团队,提升人才引进效益。与全球不同学科、领域的顶尖机构和人才,深度加强高水平合作,产出重大学术成果,适时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第四条  大幅增加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更多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允许高等学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五条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

1.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环节。高等学校申报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研项目、与有关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提交科研项目验收申请等,无需再经省教育厅审核盖章。省教育厅负责的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团队)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2.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3.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4.省教育厅负责的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团队)等评审中,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行通讯评审、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5.省级科研项目评价验收中,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作数量限制规定。对取得原创性、突破性成果的项目,可不作量化评价指标要求。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并将项目验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专项,原则上在一个建设期内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

第六条  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2.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3.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七条  发挥院士创新引领作用

鼓励支持省内外转制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到省内具有学科优势的高等学校交叉建设工作站,兼职担任产业教授,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研究生人才培养等。对企业院士团队在省内高等学校建立工作站的,在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建有院士工作站的高等学校,申报省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三章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1.高等学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经费来源。科研财务助理设置可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2.高等学校应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准入标准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财务助理的准入标准,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档案库,编制相关工作规程,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指导水平。

3.高等学校应将科研财务助理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范围,加强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九条  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第十条  扩大预算调剂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1.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2.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十一条  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

1.与高等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2.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学科特殊要求,自主确定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的领域范围。

3.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

1.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分配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

1.加快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2.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四条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

2.高等学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纳入单位预算,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3.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4.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

1.高等学校应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2.高等学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高等学校应规范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登记、使用、处置的管理规范及工作流程。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

3.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培养更多具有技术创新管理能力的复合型技术转移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1.高等学校应依法依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奖励、成果转化受益人现金奖励办法。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2.对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3.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4.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高等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

6.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鼓励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在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1.高等学校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每年重点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实验室研究、小试、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

2.高等学校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鼓励师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每年扶持一批以本校教师、学生为主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3.高等学校要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新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使大学科技园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4.鼓励高等学校吸引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省理工农医类高等学校的科研评价,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承担省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并与省高水平大学建设综合奖补资金分配以及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特聘教授计划、协同创新计划、品牌专业建设挂钩。高等学校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省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情况纳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及相关专项的考核内容,并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建设和科研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建设

1.聚焦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对符合未来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省市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支持开展预研建设;国家批准立项后,省市再按一定比例给予必要配套支持。

2.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3.统筹建设重点创新平台,鼓励建设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布局的重点实验室、前沿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

第二十条  推进科研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1.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认真梳理本校已有科研设施与仪器整体情况,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

2.高等学校应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和开放共享的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惠及面和利用率。

3.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建立完善科研实验助理制度,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自主聘用科研实验助理,其薪酬经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仪器共享服务收入、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4.高等学校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

5.鼓励高等学校从仪器共享服务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等其他渠道筹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6.构建用户参与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校内调配制度,把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与仪器新购和维护的资源投入挂钩,并根据开放效果和用户评价,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和技术人员给予绩效奖励,调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积极性。

第六章  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一条  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1.高等学校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2.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苏部委属高等学校,增量部分向我省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时,应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必要条件。

3.对高等学校所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的优秀科技人才,可自主确定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综合考虑科技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因素自主确定。其中,对通过特聘、兼职、课题攻关、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其薪酬待遇可由高等学校结合本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与其协议商定。

4.高等学校对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制度的科技人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开管理,其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1.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2.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3.高等学校应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为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4.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符合规定的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可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原创成果奖励机制

对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经专家认定,可直接提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主要完成人可直接推荐进入“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评审。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专门表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1.高等学校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2.对高等学校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3.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营造宽容失败的政策环境

1.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2.高等学校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3.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4.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5.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及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1.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2.严惩科研不端行为,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管理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

第二十七条  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高等学校是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应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尊重科研规律、尊重科研管理规律、尊重科研人员意见为导向,优化工作流程,改进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和活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三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操作办法,并参照有关条款及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