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成人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6]5号、苏价费[2006]319号、财综[2006]7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省成人教育收费结构不尽合理,为衔接周边省(市)收费和我省其他成人教育收费水平,对我省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学费标准作结构性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均含实习材料费。各成人高校、中专校和普通高校、中专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为体现优质优价,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三、成人高校、中专校学生需住宿的,原则上应由学生自行解决。部分学校为学生提供宿舍的,校内全脱产学生宿舍参照普通高校、中专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函授生和校外宿舍按实际成本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按必要性原则为学生统一代办教材等,可收取有关代办费用,代办费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各成人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录取费、证书费、论文答辩费等其他费用。
六、各成人高校、中专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办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七、各学校接文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支情况应单独建账。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公办成人高校、中专校行政事业性收入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九、民办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按照《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起执行,原在校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