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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企业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7 16:27 来源:高等教育处 浏览次数: 72 字体:[ ]

苏教规〔2025〕1号 

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实习实践制度,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在企业实习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企业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2025年3月7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企业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学生实习实践制度,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在企业实习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高校和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习是指在高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被安排到企业参加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两类。

认识实习指高校统一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观摩和体验,了解认知所学专业涉及的生产一线知识的实践教学活动。

岗位实习指高校组织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联系到企业,通过辅助、参与或独立负责岗位工作,学习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政策要求,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特点,将学生在企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实习教学体系,科学制定实习方案,规范实习组织管理,加强实习条件保障,积极与企业共建高水平实习基地,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培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高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高校负责本校学生在企实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校选择的实习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学科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一线生产实际;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等要求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高校在选定实习企业前,应当实地考察该企业的资质情况、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和实习条件保障等,形成书面报告经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高校选定实习企业后,须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中对于安排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应征求学生本人同意,与企业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明确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评价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其他应当明确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高校会同实习企业根据培养方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及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全程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和共同管理,不得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项目,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生赴企业参加岗位实习。

第九条  实习时间由高校与实习企业根据不同层次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合理确定,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原则上安排单次集中认识实习活动的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实习教学管理体系,明确学生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立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按要求将学生实习信息情况报送相关工作平台,不得有偿或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实习方案及协议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高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的,原则上安排统一食宿,对于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可以由高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其食宿。高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企业实习的,须安排专人办理出入境手续,加强境外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保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高校要会同实习企业,完善学生实习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和任务要求制订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共同组织考核评价。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应作为有关学业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考勤要求等情况的,由高校会同实习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实习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高校与实习企业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定安全及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实习学生配好配足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全力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健康,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未通过相应考核的学生参加实习。

第十六条  除有关专业特殊要求外,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高校安排学生到企业开展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实习活动的,可以邀请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协助审核实习方案,并对实习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高职院校应当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高校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岗位实习的,应当要求企业参考当地工资标准和本单位相近岗位薪酬待遇等因素,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

第十八条  高校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高校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实习报酬中抵扣保险购置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造成损失,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高校、实习企业、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支持举措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认定一批省级大学生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并安排专项政策和经费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筑峰强链”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等江苏优质企业,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为高校提供实习场地和实习岗位。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统筹高等教育内涵建设资金,加大对高校大学生实习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高校应统筹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及社会捐赠等经费渠道,加大学生实习经费投入,确保实习教学活动质量和效果。鼓励实习企业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加强对高校企业实习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开展实习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高校予以表扬;对实习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查处;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高校和企业,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对在实习指导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表彰和绩效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在实习过程中表现特别优异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高校应会同实习企业给予专门表扬,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高校安排学生在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医院、学校等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实习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10日。省级层面现有关于高校学生实习管理政策中,相关内容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相关事项或细节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现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