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学位字函〔2024〕1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符合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不含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驻苏中央部门所属、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类)申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单位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已列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且建设期不少于3年。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 单位申请
申请单位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填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需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3天,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后,申请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江苏省教育厅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名单。
3.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专家组对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表决,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并对拟推荐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科研机构)分别进行排序。拟推荐单位名单和排序情况在江苏省教育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其他要求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应有至少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的高等学校若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须包括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参与工程硕博士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转制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与试点领域相关的工程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应符合对应的申请基本条件,且申请授权点级别不得超出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级别。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同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科研机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不考虑申请基本条件中关于本科生培养的要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不得申请增列。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 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填报《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等。申请的学位授权点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有关学位授权点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申请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请材料及评议排序结果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示3天,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后,申请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排序表决结果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位授权点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江苏省教育厅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3.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专家组对申请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表决,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硕士点为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20%。除《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新设一级学科外,其他一级学科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10%。拟推荐学位授权点名单和排序情况在江苏省教育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三、自主审核单位资格核查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 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填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编制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需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示3天,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后,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江苏省教育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推荐单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其他事项
(一)各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目标定位,深入发掘自身资源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特色发展。所提学位授权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提交的材料不得有任何涉密内容,涉密信息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驻苏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二)各申请单位在学位授权审核申请过程中应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将适时对相关单位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和影响专家评审的学位授予单位,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单位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等申请材料;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提交《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等申请材料;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的单位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及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同时提交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含学位授权点排序表决结果)。
(四)2024年1月30日前,各申请单位完成申请程序,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天宇,电话:025-83335150,83335360。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