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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
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13:50 来源:语言文字与教材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规〔2024〕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2024年1月5日

江苏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立德树人、启智增慧功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并发布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征订和管理工作,要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教材选用单位。支持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原则上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学校可独立开展教材选用工作。

第七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初选工作。

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的专家、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组成,每个学科组人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

以普通高中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派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等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教材选用工作。

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副处职以上管理干部担任。

第十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参加选用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向列入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在教材选用工作结束前,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名单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学科组应研读、比较规定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人员产生规则、人员名单、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选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须符合国家关于专题教育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以及授权地方建设的国家课程教材等管理规定。其他专题教育教材按国家管理规定选用。

第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

第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教材选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对发现教材中存在的政治性、科学性等问题,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教材选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选用或更换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应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教材选用单位应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省教育厅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或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或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教材选用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取得教材选用权限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具体的教材选用办法,并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2015 年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5〕1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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