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基函〔2022〕5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竞赛主办及组织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13号)精神,现将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和我省中小学生参加的全国竞赛活动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赛组织
严格控制面向全省中小学生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数量,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学生和家长负担。各竞赛项目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9月至2025年8月,在此期间每学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累计不超过3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地各校不得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也不得组织或动员中小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除教育部有文件要求外,原则上不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其他全国性的竞赛活动。各地要加强对竞赛管理政策的宣传,让中小学师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掌握全国和我省竞赛名单。要指导学校规范参赛申报流程,切实防止各类违规参赛事件的发生。要引导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主动抵制名单外的违规竞赛活动,发现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严格竞赛评审
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优化评审标准,加强过程管理,规范评审流程,强化溯源管理,健全异议监督机制和处理机制等。对申请参评的竞赛项目严格把关,特别要加强资格能力审查,实施全程跟踪,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劳等参赛造假行为。要严格专家选聘,切实选择熟悉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命题和评奖工作,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不断提高评审专业性,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三、严禁违规收费
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要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竞赛组织主体要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做到“零收费”;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培训、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与社会机构挂钩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四、严格竞赛结果运用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幼升小、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将任何竞赛奖项作为升学依据。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及我省每年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要求,不得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加分依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五、统筹安全管理和竞赛组织工作
各地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区域内组织参与竞赛活动的学校,科学研判疫情防控风险,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堵住所有可能导致疫情传播的漏洞。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要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通过研判疫情防控风险,确定竞赛的组织时间、形式和范围,并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成立疫情防控与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制定严格的疫情防控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审慎有序推进竞赛组织工作,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六、营造风清气正赛事氛围
省教育厅将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竞赛活动的管理,严肃查处竞赛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一经发现教师或其他人员存在让他人在未参加研究的成果上署名,代写论文或者代为进行创作、研究以及为子女或他人参加评奖弄虚作假等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在组织竞赛活动中如有情况,可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张国宇,025—83335670;杨春025—83335604。
附件:1. 2022-2025学年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docx
2. 2022-2025学年全国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