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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统计全省地方高校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三五”期间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 10:17 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办财函〔2020〕6号

各有关设区市教育局、各省属高校:

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开展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三五”期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4号)精神,现就做好省属高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三五”期间信息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各省属和市(县)属公办普通高校。市(县)属公办普通高校由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汇总报送。

二、填报内容

2016年以来历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信息,包括是否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商品金额、实际税收优惠金额等,详见《高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三五”期间信息统计表》(附件),其中2020年为预计数。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是指科研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图书的免税政策,即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科学研究机构 、技术开发机构 、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报送方式

请各地、各校认真统计填报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信息,于3月12日前,在全省教育办公协同平台中提交《高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三五”期间信息统计表》。填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省教育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陈忠斌,联系电话:025-83335782)。

附件:高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三五”期间信息统计表.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