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语办函〔2020〕6号
各设区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语委将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申办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主体
申请考点资格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基本标准
(一)机制健全。申办单位应有明确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语言文字及普通话测试工作,其中学校类申办单位应建立由校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语委,语委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考点接受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上级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管理规范。语言文字及测试工作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单位用语用字整体规范程度高,其中学校类申办单位应通过学校语言文字达标验收。组织测试严格执行白名单制度,全面实施在线报名和在线缴费。
(三)设施达标。测试场所设置信息采集区、候测区、测试区,各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测试机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在专用测试机房的,每机位面积应在2平方米以上;在常规教室、语音室或会议室内安装测试机位的,机位前后左右间隔不小于1米。测试所用电脑及网络配置能流畅开展网络版在线测试,配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系统、信息采集及人脸识别防作弊系统,设区市和计划承担社会人员测试任务的高校(行业)考点应增配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化考场管理系统。
(四)培训合规。申办单位可向应试人员开展语言文字、语言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训,但不得组织除考前培训之外的与测试直接挂钩的培训项目。其中学校类申办单位应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人才培养计划,面向本校学生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课程,并计入学时学分。
三、具体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办单位填写《江苏省普通话测试考点申办表》,并对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标准”,逐条提供支撑材料,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申办表及相关材料,报至省语委办,其中非省属单位须经所在设区市语委办盖章推荐后报送。
现有考点中需对标整改和新申办考点的单位,报送截止时间可延期至2021年1月25日。
(二)材料评审(2021年2月至3月上旬)
由省语委办委托省测试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围名单。
(三)实地抽查(2021年3月中下旬)
由省语委办委托省测试中心及各设区市语委办按适当比例,对入围名单中的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评价反馈等。
(四)公布结果(2021年4月)
根据评审及抽查结果,经研究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治思维。推广普通话是国家法定的语言政策,尤其《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和测试”。各地各校要将推广普通话纳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等范畴,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扎实推进普通话推广和测试工作。
(二)提高申报质量。各申办单位要以此次申报认定为契机,全面梳理本单位普通话推广和测试工作,结合当前测试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及时查漏补缺。推荐单位要全面考量申办单位的培训、硬件、管理等各方面条件,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三)推进校地协同。在考点原有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属地化管理要求,由设区市语委牵头,联合本市高校语委协同开展测试工作,重点要优化考点布局,提高测试服务便利化程度;要根据行政机关和高校的工作规律,合理调配各考点测试时段,为社会考生提供更多的测试机会;要整合测试资源,探索以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测试质量评估、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各地测试工作整体水平。
联系人:朱俊、李倩南;电话:025-83335155;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邮编:210024;电子邮箱:ywb@ec.js.edu.cn。
省语委办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