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校外培训机构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8 19:49 来源: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办继函〔2020〕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党组会议精神,进一步压实防疫责任,现就做好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前,严禁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活动,涉及与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停止。

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当地党委、政府防疫要求,同时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对机构所有教职员工逐人摸排,掌握春节假期行程,登记备案。二是对与疫区或确诊病人接触过的疑似人员要加强管控,并及时向机构所在街道、卫健、疾控、教育部门报告。三是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防控设备和防控手段,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四是妥善调整培训计划,并做好家长、学员解释工作,取得理解、配合与支持。五是在中小学开学后,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仍未解除,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重新开展线下培训业务。培训过程中,要做好人员出入检查、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工作,防疫措施参照中小学要求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发挥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严从速查处顶风违规、趁机跑路的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与卫健、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快速处置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疫情。建立健全省、市、县、校外培训机构四级联动机制,各级均需确定1名安全防疫联络员。加强值班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建好相关台帐。实施疫情防控“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疫情等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各设区市教育局在每日下午5:00前,向省教育厅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报送信息。

联系人:丁亦周,电话:180****6410。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