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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河海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1 09:34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1332 字体:[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河海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

  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苏教人函﹝2017﹞2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授权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7﹞6号)有关要求,在有关普通本科高校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同意河海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苏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金陵科技学院、泰州学院、宿迁学院、南通理工学院等8所高校开展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

  上述高校自2017年秋季起,可以对本校(含独立学院)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人员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得受理其他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发放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完善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细则,健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审查委员会,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将对有关高校自行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能认真履行认定工作职责的高等学校,将视情取消授权。

  省教育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