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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15:41 来源:教师工作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师函〔2023〕3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

为深入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 号),立足全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着力打造德技双馨、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二、主要目标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2023 年全省职业学校全面完成首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规范相关信息数据统计。标准试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条件和办法,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认定范围。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主要为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和从行业企业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产业教授、产业导师等,下同)。公共课教师、校内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以及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其他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可参照实施。

(二)严格认定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认定工作的第一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撤销。强化对“双师型”教师教学水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要求,注重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实绩。

(三)落实“双师”责任。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仍应积极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和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提高关键的知识技能,并在教学业绩、教育研究、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新成果,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还要发挥好传帮带或示范引领作用,为学校、专业、基地、团队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学校应将上述要求作为“双师型”教师考核、认定或续聘(校外兼职教师)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队伍建设。学校应制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专业发展实际明确“双师型”教师职责任务,根据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继续教育、企业(社会)实践等条件和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取得本专业(所教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推荐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在课程教学改革、校企协同育人、专业团队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双师型”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奖励、培训研修等方面优先考虑或予以倾斜。

四、组织实施

(一)省级统筹。省教育厅组织成立江苏省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统筹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团队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专家资源,完善江苏教育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职业教育教师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切实加强对各地各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复核、检查。

(二)分层实施。“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主要在中等职业教育(含三年制、五年制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教育(含职业教育专科、本科学校,下同)两个层次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可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认定工作,结果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学校自主进行,结果直接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有序组织。“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达到更高级别条件的教师可申报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同一级别不重复认定。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或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再申报并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的,在职业学校服务期间,证书长期有效。证书有效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流动至高等职业学校,证书需重新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流动至中等职业学校,同一级别证书无需重新认定。

(四)加强监管。各地各职业学校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实施细则或操作方法,确保认定办法、程序和结果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委托指导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定期开展各地各校认定工作的复核、检查,对诚信缺失或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地区和学校,收回自主认定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高、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公示公开、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强化保障。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专业组织建设和专项工作研究,以促进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不断优化完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教师专业发展体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经费在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用于指导中心和各地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政策研究、学术交流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教师自主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由教师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每年 6 月30日前受理,申报人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申报表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二)机构统一认定。各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职业学校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原则上与职称工作统筹安排)作为“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机构,每年 9 月底前组织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三)省级检查复核。各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专家评议委员会构成情况以及认定结果(汇总表),每年 9 月 30 日前在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省教育厅委托指导中心统筹专家委员会、协作组专家资源进行复核或检查。

(四)集中备案管理。指导中心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核准的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应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国家、省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本校“双师型”教师信息数据规范、统一。“双师型”教师证书按照全省统一的编码规则和版式生成电子版,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可查询、下载。信息管理平台、证书等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五)规范使用考核。各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使用管理和考核制度,督促教师更新教育理念、锤炼师德师风、提升专业能力,健全引进退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和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建设水平。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及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与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联系电话:025-83335668。

附件:1.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docx

   2.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样表).docx                                    


省教育厅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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