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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周志芳:在春意盎然中向未来
发布日期:2022-08-23 16:22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在4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江苏教育督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在江苏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苏州教育系统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部署,将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早在2009年就在全省率先实施地方性《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一路走来,我们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谋求教育发展、始终坚持在顶层设计中完善教育体系、始终坚持在依法履职中推进教育改革。进入新时代,新形势、新理念对教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正式实施,为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省《条例》。

深入学习省《条例》,扛起现代治理的苏州督导担当。一是组织市政府教育督委会进行专题学习,从宏观指导层面明确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治理中的历史使命,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二是组织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识学习,从中观决策层面强化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治理中的目标追求,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是组织全市专兼职督学进行系统学习,从微观实践层面突出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围绕教育中心工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服务教育改革大局、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创新落实省《条例》,塑造高效服务的苏州督导形象。对照省《条例》法定要求,全面优化苏州教育督导工作。在督导机构运行上,充分发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督委会单位主动履职的积极性,加大教育督导监测工作的市域统筹力度,实现督委会成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在督导职能履行上,发挥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体系优势,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关切。2014年,苏州在全省率先成立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连续7年实施全市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真正做到以督促建。在结果运用上,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省实施细则,发挥派驻纪检组与教育督导联合开展巡查督导的独特优势,用好启动会、反馈会、推进会和问题清单等“三会一清单”机制,根据需要采用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形成“监察监督+督导监督”叠加效应,坚决做到“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

及时修订市《条例》,优化依法治教的苏州督导职责。《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修订已列入议事日程,对照省《条例》7章36条,目前已初步形成修订方案。苏州是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全省唯一独立设置督政处和督学处的设区市。在领导体制上,拟用地方性立法形式固化教育督导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的制度机制,理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政府教育督导室之间的关系,理清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督导部门之间的关系,优化依法治教的立交式教育督导架构。在工作机制上,拟增加构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新要求。用好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渠道,探索师生家长及公众依法参与督导的工作机制。依托派驻监督与教育督导外部纪检与内部监审相结合、监察监督与督导监督相结合“两结合一运用”协作机制,增强依法治教的综合性教育督导力量。在职能内容上,按照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将评估监测纳入教育督导的法定职能体系,强化履行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的法定职责。

一年之计在于春。在《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颁发实施的春天里,我们将迅速组织宣传贯彻工作,让督导条例的政策春风吹遍苏州教育的每个角落,为高标准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贡献苏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