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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稿
杨树兵
(2020年9月16日16:00 省教育厅302会议室)
2020年8月31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这是江苏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首个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过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各省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江苏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办要求,此次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级管理办法。
二是完善我省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改进和加强我省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为我省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过程
省学位办专门成立文件起草专家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我省所有本科高校的意见。《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之前,进行了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确保程序完备。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学士学位授权审核
学士学位授权是指经批准获得的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和权力。通俗地讲,就是学校、专业要有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学士学位授权包括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原则上高等学校和本科专业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申请授权审核。过去是在首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进行审核,这是政策层面的重大调整。
(二)关于学位授予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
学位授予学科门类有13个,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目前只有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江苏有4所高校: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苏州科技大学)。
高校要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例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既可授工学学士学位,也可授理学学士学位。如果学校向教育部备案的学科门类是工学学士学位,就只能授工学学士学位,不能授理学学士学位。
(三)关于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高校要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包括课程、论文等要求,要突出强调立德树人、育人导向、思想政治要求的落实。
高校可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般要有审查、决议、公开三个流程,即审查是否符合授予标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批准决议,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
(四)关于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要求
继续教育本科专业应是高校已获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今年起,江苏不再统一要求英语考试,而是由高校组织相应的学业水平测试,通过测试的才能申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变化。
(五)关于辅修学士学位相关要求
全日制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且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要求:一是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分属两个本科专业类;二是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六)关于双学士学位相关要求
全日制本科生同时修读两个本科专业,达到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双学士学位。
申请双学士学位的要求:一是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二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要经过省学位委员会审批;三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四是双学士学位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七)关于联合学士学位基本要求
全日制本科生同时修读两所高校的同一个本科专业,达到两所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联合学士学位。
申请联合学士学位的要求:一是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二是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要经过省学位委员会审批,跨省合作的还要经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三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四是学位证书由学籍所在高校颁发。
(八)关于学位撤销及救济机制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要被依法撤销。这是学位授予工作的一条红线。
高校应建立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保障每一位学生的权益。
(九)关于优秀毕业生奖励
优秀学生有示范引导作用,高校可以结合实际,表彰一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但一定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十)关于质量保障机制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通过质量评估和质量抽检两种方式,对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在首次学位授予后要接受质量评估。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评估重点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
(一)做好培训解读。近期省学位办将组织全省本科高校开展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专题培训会,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高校做好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工作。
(二)适时开展督查。省学位办将适时对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制订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国家和省里的文件要求执行到位。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学位办将指导高校做好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办印发的《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