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773/2021-00064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 2021-04-19 |
| 信息标题: |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23号建议的答复 | ||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
| 内容概述: | |||
钱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新高考赋分制再选科目保证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31号)精神,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我省建立高考再选科目保障机制,引导科学理性选科。
针对我省高中学生选科的实际情况,在高考综合改革制度框架内,建立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等四门再选科目保障机制。任何再选科目出现考生选考比例明显偏低、严重失衡的情况,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保障比例,用于计算该再选科目考生等级赋分的基数,以满足国家对该学科的人才需求,保证高考公平公正。
针对当前学生选考实际,先实行化学科目保障机制,保障比例为25%。当化学科目实考人数的比例低于25%时,启动化学科目保障机制。
二、我省进一步要求高校科学设置选考科目
根据《通知》要求,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有关要求,遵循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树立正确的选才观、育人观,从有利于科学选拔各类人才、有利于增强高校人才培养与高中教学的沟通衔接、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出发,研究各专业招录学生所需的学科基础素养,科学合理设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不断优化人才选拔机制。对与相关学科关联紧密或对具备了相关学科基础有利于人才培养的专业(类),高校应提出对相关科目的选考要求,并按要求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在《通知》印发之后,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积极引导学生根据个人志向、兴趣爱好、自身优势等因素综合进行选择,把国家需要、高校要求和自己的爱好特长、未来专业学习的学业要求结合起来,慎重、自主、合理地选择科目组合。同时,中学要专门制订学科教学支持服务计划,开展针对性教学与学习辅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调整后科目的学习。
衷心感谢您对江苏高校招生工作的支持和对江苏考生的关心。我们将不断完善新高考方案及其配套政策,科学、严谨、公正地选拔出符合个人成长、高校需要、社会需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省教育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