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高〔2018〕18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中“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的要求,做好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在总结以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经调研论证,省教育厅对评估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方案.docx
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