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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42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8-11-30 20:59 来源:基教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0-3岁是人生发展的起点和基础。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0-3岁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0-3岁教育仍然以家庭养育为主,0-3岁婴幼儿早教实行“家庭保教与机构保教相结合、以家庭保教为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保育为主”。

2011年,经省法制办提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0-3岁早期教育不纳入学前教育。同时,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的规定,0-3岁的早教机构不应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所涉类别,因此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目前在国家层面也尚未有专项法规对其行业标准及监管进行规定。如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则工商部门按照一般服务业进行审核,此类机构无特殊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

据测算,我省3-6岁学前教育资源将面临持续紧张。未来两年,我省大约还缺43.04万个学位,约需建设幼儿园1202所,需增加专任教师31765人。教育系统将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情况,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配合相关部门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同时,鼓励幼儿园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开放日、走进社区等活动向家长积极宣传科学育儿理念,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我省工商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早教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早教机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广告法、消费欺诈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据职能依法严格查处。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对早教机构监管中的作用,强化早教机构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示早教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指导企业做好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履行法定的信息公示义务,保障社会公众了解准确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增强早教机构信息透明度。同时,工商部门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强化对早教机构失信信用约束,通过运用信息公示、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早教行业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和有序的发展环境。            

         省教育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