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师﹝2016﹞12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评审范围和对象为全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中等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员。申报高级讲师人员需已受聘中职校讲师职务。
二、推荐评审条件
各地各校要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严格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和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推荐评审,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现就《资格条件》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教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视作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社区教育中心(农村成人教育中心)教师具有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也可申报。
2.关于学历。经原省教委验印的党校学历视同合格学历,其他党校学历不作为评审的有效学历依据。军人服兵役期间在军事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在评审中予以认可,地方人员在军队院校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国(境)外学历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3.关于同级转评。申报高级讲师人员,此前由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同级转评讲师的,中级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应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同级转评高级讲师的,需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及原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和承担江苏开放大学学历教育的设区的市开放大学中工作,以从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且已受聘高校副教授职务的人员,不得转评中职校高级讲师。
4.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在2011年至2015年间完成累计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时。
5.关于申报学科。“教育管理”学科限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申报;“社区教育”学科限兼任教学工作的社区教育中心(农村成人教育中心)人员申报。
6.关于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人员2011年至2015年间的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并提供考核办法、通知等相关佐证材料。
7.关于教学奖项。申报人所获教学奖项应纳入学校规划或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适用于行业主管的学校)组织或批准;申报人员应提供获奖证书或主办部门的获奖通知文件。
8.关于课题项目。申报人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除学校课题外,其他课题下达部门应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科技部门、省职教学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上述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下达的课题不作为评审依据。立项报告(或课题下达文件)、研究报告、结题证明等课题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一般不予认定。
9.关于论文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具体指在有ISSN或CN刊号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页(http://www.gapp.gov.cn/zongshu/magazine.shtml)和“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的查询页。
三、推荐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按照《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1)提供《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等有关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获奖、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时间等情况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2.单位推荐。推荐工作做到“三公开”:申报人员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推荐结果全校公开,其中《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附件3)和推荐结果必须在各校校内网上公示。
3.市县审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职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
4.省评委会评审。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公示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一周。
6.发文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各校要注重对申报人员师德、学风的考察,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建立教师诚信机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2.各地要严格执行“三公开”要求,督促各校根据评审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完善制度,确保推荐过程的民主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结果的公正性。凡未进行“三公开”的人员,推荐结果无效。
3.请各市、各部门按照《评审材料报送要求》于7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连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附件4)送至省教育厅2113室(电话:025—83335600、83335126)。三个省管县(市)材料仍由原所在市接收审查、集中报送。我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材料直接报送。
4.各市、各校按规定对每份评审材料收取400元评审费,于报送材料前交(汇)至省教育厅会计室,注明“中职校高级职称评审费”(帐号:10113601040003294,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教育厅)。
附件:1.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