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师〔2013〕2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3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关于评审条件
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从2013年起,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需提供基础理论课程考试成绩证明。
(四)关于教学科研成果审核
各高校要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论著、课题等成果的审核,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代表性成果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一律不得上报。
二、关于评审材料报送
(一)高校教师、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请各单位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109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368)。
(二)市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教育局统一报送;省有关厅局所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统一报送;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教育学院统一报送;民办高校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独立学院申报材料经所依托的母体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评审。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以及《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和中专校非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教师〔2011〕30号)精神,非教师系列的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请直接报送有关部门。
三、关于评审费
(一)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033321136040003294)。
省教育厅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