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规〔2012〕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保障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内涵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为核心,着力构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高等学校教师特点、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高等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绩效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高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分类考核原则。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应体现学校类型与办学任务对教职工的要求,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分类管理,分类实施。
(二)坚持业绩导向原则。注重绩效考核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社会效益相结合,注重考核教职工在教书育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业绩成果。
(三)坚持激励导向原则。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培养质量;激励教师敬业爱岗,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四)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重考核程序规范有序、考核过程透明公开、考核方法公平公正。确保绩效考核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度。
(五)坚持简捷易行原则。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结合学校实际,细化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程序,科学可行,操作易行,简捷高效。
四、绩效考核内容
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按照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岗位职责,分类实施。
(一)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师表、学术规范、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创新、推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表现与业绩成果。重点考核师德师表与学术规范,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科研任务情况、教学科研成果与所获专利、奖励情况等。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专业理论水平、科技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操作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成效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实际工作成效和服务育人情况。
(三)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与廉洁自律、履行管理岗位职责情况、管理创新能力、管理工作业绩与成果、教师学生满意度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管理工作业绩、管理工作成效、教师学生满意度和管理育人情况。
(四)工勤技能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工勤技能人员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与质量、实际技能与知识水平、敬业精神与服务态度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态度和服务育人成效。
五、绩效考核方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高校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二)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批准后予以实施。同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绩效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教职工个人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填写相应考核表。
2.民主测评。所在院系(或部门)召开民主测评会,评议教职工一年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质量和业绩成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所教学生或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意见。
3.综合评定。所在学院(或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教师自评、民主测评等方面情况,综合确定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
4.校内公示。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经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5.反馈绩效考核结果。学校通过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反馈绩效考核结果。
(四)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在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确保绩效考核科学合理。
六、绩效考核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是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教职工绩效工资。
(一)高等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学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发生教学事故、出现师德问题或学风问题以及违反校纪校规的,酌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高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应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和级差,适当兼顾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骨干教师和突出贡献者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绩效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同时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绩效考核管理
(一)绩效考核是高等学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有序,确保顺利实施。
(二)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三)各高等学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广泛宣传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积极参与绩效考核,自觉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四)各高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考核要求,规范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确保绩效考核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确保绩效考核过程公开公正,确保绩效考核结果可靠可信。省教育厅将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