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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及以下学校
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21 10:09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规〔2012〕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中等及以下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中等及以下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潜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为核心,以促进教师教书育人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促进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绩效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中等及以下学校包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幼儿园。

三、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分类考核原则。中等及以下学校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学校类别分类组织实施。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类别,体现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岗位要求和业绩贡献。根据各类学校实际,确定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基本工作量标准。

(二)坚持突出公益原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体现课程改革与专业建设方向,突出中等及以下学校公益性质,强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导向,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结合。

(三)坚持激励导向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学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培养质量;激励教师敬业爱岗,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推进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四)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重考核过程透明公开,考核方法科学合理。确保绩效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度。

(五)坚持简便易行原则。绩效考核与学年度考核有机结合。根据学校实际,细化考核方法,优化考核程序,科学可行,操作易行,简捷高效。

四、绩效考核内容

(一)学校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情况。

1.规范办学。主要考核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等方面情况。

2.发展规划。主要考核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科学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计划执行、职业学校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等方面情况。

3.人才培养。主要考核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德育工作(包括少先队工作)、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促进学生成长、确保实习实训成效等方面情况。

4.队伍建设。主要考核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提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骨干教师培养与引进、教师培训进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5.学校管理。主要考核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体卫艺及健康教育、校园管理、安全保卫、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等方面情况。

(二)校长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法规范办学、办学思想与办学方向、发展理念与素质教育、规范收费与勤政廉政、人才培养质量、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规范招生、安全稳定、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及科学组织实习实训等方面情况。特别是执行“五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分班、阳光分班,不得违规招生。校长参加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情况,作为校长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教师履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依法执教、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情况

1.师德表现。主要考核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学生家长钱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用书、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违规增加学生作业量,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学生利益。对存在严重师德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教育教学研究、课程建设与素质提升、在学生日常管理和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工作等方面情况。

教育教学研究,主要考核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与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专业与课程建设、参与实验实训中心建设、指导学生社团、参加与指导各类竞赛等方面情况。

素质提升,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情况。

3.专业实践。主要考核从事职业教育教师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及推进产教结合等方面情况。

4.班主任工作。主要考核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少先队及班集体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情况。

5.教师交流。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等方面情况。

(四)其他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一般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工作效率、技术含量、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分类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岗位目标完成情况、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服务对象满意度、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等。

2.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完成岗位目标、管理成效、组织协调能力、职工满意度、廉洁自律等。

3.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岗位目标完成的数量与质量、技能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服务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五、绩效考核方法

(一)学校绩效考核方法

1.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学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绩效考核工作。

2.学校绩效考核程序:

(1)学校自评。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在自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并填写相应考核表。

(2)民主测评。学校领导面向全校教职工就本年度学校工作述职。学校主管部门考核组通过听、看、查、访等方式全面考核学校工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社区相关领导和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价。学校主管部门考核组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撰写学校绩效考核报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本年度学校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

(4)确定等次。学校主管部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校绩效考核报告,确定学校考核等次。

(5)反馈考核结果。学校主管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学校领导班子反馈学校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法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为成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必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学校根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分类考核。绩效考核与年度(学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按规定程序,精简易行,确保实效。

3.教职工绩效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教职工个人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填写相应考核表。

(2)民主测评。在所在部门(或系部)教职工中和所教班级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代表、社区等方面意见。

(3)综合评定。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教师自评、系部(或部门)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

(4)校内公示。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经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

(5)反馈绩效考核结果。学校通过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反馈绩效考核结果。

(三)校长绩效考核方法

校长绩效考核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参照学校考核程序,根据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及校长本人一年来工作业绩、对学校的贡献度等情况,综合确定绩效考核结果。

六、绩效考核应用

(一)学校考核结果应用

1.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根据学校绩效考核结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有关规定,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推进素质教育成效显著、人才培养质量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较差的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学校经费补助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校长和教职工考核结果应用

校长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是发放个人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向校长和教职工发放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按月全额发放。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存在师德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的,酌情减发。

2.学校研究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内公开。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苏人社发〔2011〕15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与程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合理确定分配等次,重点向关键岗位、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适当兼顾不同岗位人员利益。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强化绩效考核成效。

3.校长绩效工资根据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在本校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确定,既要与本校教职工绩效工资保持合理关系,又要统筹考虑同类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水平。校长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4.绩效考核结果记入校长和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同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绩效考核管理

(一)绩效考核是学校科学管理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学校事业发展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学校及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各校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四)各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使得教职工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参与绩效考核,自觉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督查,严格考核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考核过程公开公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考核结果可信可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指导督查过程中,需主动听取基层学校和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