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08〕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 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苏政发〔2007〕37 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08年3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苏政发〔2007〕37 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 (含县镇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初级中学和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依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做到收支平衡。
(三)依法保障原则。县级财政应当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用好省、市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依法、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四)经费单列原则。县级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单独列项反映。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准确反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总量和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监测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农村中小学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经费,包括按规定发放的教职工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按定额标准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事业收入指农村中小学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同一县域范围内,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生活补助和助学金等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专项公用支出、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费、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含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等编制。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根据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编制。
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以及其他专用设备购置等费用。其中,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按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有关规定另行编制。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一)编报年度预算建议数(“一上”)。根据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学校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农村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 (“一下”)。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送的预算建议数和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确定下达各学校预算控制数。
(三) 编报预算草案(“二上”)。农村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 批复下达预算 (“二下”)。县级财政部门对中小学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县域范围内的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级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各项支出的定额标准,并在下达预算控制数时一同下达各农村中小学。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仪器设备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商品和劳务,编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经费拨款手续。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序时进度直接拨付中小学,其中工资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发放给教师个人。项目支出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的,上述项目支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支付手续。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中按规定须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支出。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经费,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在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县级财政部门应按月预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等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原则上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农村中小学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决算,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学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或虚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决算表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即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义务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经费管理,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推进校务公开,开展民主理财。年度终了,学校要将年度预算和收支情况向教职工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教育财务管理水平。
县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决算时,应当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将移交监察部门查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 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