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06〕54号 苏财综〔2006〕58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侨务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海外华侨学生回国到普通高校学习工作,增进华侨青年对祖国的了解,维系他们与祖国的情感,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 号),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06 年秋季学期起,对 2006 年秋季新入学和此前已录取在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 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 同一专业,华侨本、专科学生与国内学生收费标准一致;对于华侨硕士、博士研究生,财政安排经费的,不再收费,财政不安排经费的,参照国内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收费标准收费;华侨预科生、插班生等按不高于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二、 考虑到华侨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省财政将对招收华侨学生的省属普通高校,按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数给予专领补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三、为鼓励更多的华侨学生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 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华侨学生奖(助)学金办法正式下达前,各高校要采取措施,积极奖励、资助华侨学生。各校应将华侨学生纳入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选范围,并享受与国内学生同等政策。
四、各普通高校要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对华侨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学生的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任何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
五、各普通高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所有华侨学生和在读学校的师生都知道国家新的收费政策,确保从2006 年秋季入学起,国家对华侨学生的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请各高校于每年 9 月30 日前将落实各项政策的情况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和省侨办侨政处,并将招收华侨学生的情况,按附件2要求一并上报.
六、各市、县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华侨学生,亦按上述规定执行,专项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附件:1.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docx
2.江苏省普通高校招收华侨学生情况表(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