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06〕40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外事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和支持更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观念和民族情感,培养爱国爱港爱澳人才,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对2006年秋季新入学和此前已录取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学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同一学校(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港澳地区本、专科学生与大陆学生收费标准一致;对于港澳地区硕士、博士研究生,财政安排经费的不收费,财政不安排经费的参照大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收费标准收费;港澳地区预科生、插班生等按不高于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二、考虑到港澳地区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港澳地区学生,省财政将对招收港澳地区学生的省属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按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数给予专项补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三、为鼓励更多的港澳地区学生到大陆学习,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港澳学生奖(助)学金。在国家有关港澳学生奖(助)学金办法正式下达前,各高校要采取措施,积极奖励、资助港澳地区学生。各校应将港澳地区学生纳入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范围,并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政策。
四、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对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任何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
五、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所有港澳地区学生和在读学校的师生知道国家新的收费政策,确保从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对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请各高校于9月30日前将落实各项政策的情况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并将招收港澳地区学生的情况,按附件2要求一并上报。
六、各市、县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地区学生,亦按上述规定执行,专项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附件:1.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docx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060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外事办公室
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