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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02 14:02 来源:职教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职〔2005〕3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新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苏教职〔2002〕1号),现就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

(一)五年制高职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二)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可允许转学:

1. 经考核确有特长,转学更有利于其成长;

2.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宜在原校学习,但能坚持学习且不影响他人学习者;

3. 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第四、五学年者;

2. 申请跨专业大类转学者;

3. 民办院校学生申请转入公办院校者;

4. 应予退学者;

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应由转出学校在规定日期内向省教育厅统一报送下列材料:

1. 转出学校的请示;

2. 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3. 经招生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4. 经转出学校审核确认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加盖学校公章)。

5. 转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

6. 因病要求转学者,需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因特长要求转学者,需经转入学校考核并出具证明材料(考核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提供充分的证据。

(五)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内部转学,须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核并报教育厅批准。

(六)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1月1日至2月15日,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七)申请转学的学生未获批准前,不得进入转入学校就读,否则后果自负,并追究接收学校责任。

二、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入中专或申请改发中专毕业证书

(一)学习未满三年,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学生,经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可转至学校所属中专相应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如就读学校无中专办学层次或相应专业,可按中专转学有关规定申请转学至其它中专校继续学习。

(二)已完成三年以上学业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业,如已完成该专业全部教学计划,成绩合格,经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学校审核,符合中专毕业条件者可取得中专毕业证书。

(三)原五年制高职学生转为中专毕业,办理毕业证书所需材料:

1. 学校关于办理该生中专毕业证书的请示;

2. 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申请;

3. 经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4. 学生在校学习成绩。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