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职〔2005〕2号
各市教育局:
2000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苏教职〔200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全国率先开展试行学分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要求,引导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科学发展观对学校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现就我省职业学校进一步推行学分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学分制的认识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推行学分制是尊重学习者个性与差异、保障学习者自主学习的权利、激发学习潜能、提高学习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的必然选择,是适应市场和企业多样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指导思想的制度保证。
2.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干部、职业学校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专题培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和教育方法,学习学分制的要求与做法,进一步提高实行学分制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意义的认识。
3.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认真总结试行学分制以来取得的经验,树立典型,通过典型示范,使更多的学校和教师理解和接受学分制,使更多的企业、学生及家长认可和支持学分制,以利于学分制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
二、深化课程改革,将推行学分制与课程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1. 推行学分制的核心在于课程改革。课程改革要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性发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2. 调整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学。根据学习者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习者发展的原则,确定语文、数学、外语等主要文化基础课程的分层次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学习内容和学分。允许学习者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对文化基础课程进行多次选择。
3. 优化专业课程模式,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根据职业类技能型人才成长的规律,积极探索和构建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产教结合、产学研结合,开发与行业、企业用人要求结合紧密、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对学习者就业有实际帮助的专业课程。要将实践教学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实践课程的权重,提高独立设置实践课程的学分,以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同时适当提高毕业基本学分。
4. 大力开发选修课程,增强课程的可选择性。要根据行业发展、企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在专业大类下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开发专门化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作为限选课程;跟踪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依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开发丰富多彩的任选课程。减少必修课比例,扩大任选课的比例,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调整为15-20%。鼓励学习者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和参加社会培训与认证考试,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教育和在线学习。
5. 积极实施分层教学,适应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积极实施分层教学,将难以达到统一要求的文化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分层次进行教学和考核。将实践课分为多个层次,鼓励学生掌握更多、更高的技能。
6. 探索建立选师制,促进师生共同成长。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积极探索和慎重推进选师制,鼓励学习者在选择课程的同时,选择任课教师,以引导和激励教师多开课、开好课,满足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的需要。选择任课教师之前,可先组织学生进行一定时间的试听。
三、建立学分互认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
1. 积极推进区域内学分互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制定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制度,指导校际间签订学分互认协议,进行相近课程的学分互认,并将学分互认作为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重要内容。
2. 承认学习者已有学习和职业实践的经历。对于从高中阶段其它类型学校转入的学习者,对于具有其它层次学历或职业实践经历的学习者,在出具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经历并折合成相应学分。学习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有效培训证书,可折合成相应学分。学习者获得的表彰和奖励,可承认一定的学分。
3.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累积和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建立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和职业实践经历的信息库。逐步推进区域间的学分互认,形成全省职业学校学分互认体系。
4. 强化职业学校的培训功能。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开办夜校、周末学校和假期学校,为社会提供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学习者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获得学分,取得职业资格或毕业资格。
四、深化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保障学分制的顺利实施
1. 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的要求,各地应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学分承认、学制弹性、转专业、转学校、结业毕业等方面的自主权利。各职业学校应严格加强规范化管理,形成自我拘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
2. 改进和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各职业学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革评价的方法,加强对学习者的实践技能的考核,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导向功能。完善教师任职情况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不再举行简单化的文化基础课程的统一考试。改革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方法,用绩点分代替成绩分(绩点分=成绩分/乙课程标准学分), 形成用学分和绩点分双重指标来评价学习者学习数量和质量的体系。
3. 积极建立导师制。各职业学校应建立导师制,选择懂专业、有责任心的教师根据社会需要和学习者个人条件和爱好,指导学习者选择学习课程,减少选课的盲目性。同时指导学生坚定学习信心、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
4. 改进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职业学校应制定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习者管理,明确导师对学习者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考核,增加德育环节的学分,探索建立与智育学分并重的德育学分体系。
5. 改革收费办法。职业学校按学分收费的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6. 使用优秀教学管理软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发〔2002〕27号)要求,按照推行学分制的需要,组织专家对有关教学管理软件进行测试和评议,优先选用优秀软件,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五、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推行学分制的组织领导
1.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研究制定与推行学分制相配套的政策与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学分制推行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推行学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本地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制订本地区大类专业课程实施性教学计划,推进区域内学分互认,改革对职业学校的综合评价的标准与办法,督促检查各职业学校学分制推行情况。省、市职教教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学分制研究、宣传和专题培训工作,并做好推行学分制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2. 职业学校是推行学分制的主体,校长是推行学分制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制定本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性方案,建立实施学分制的工作机制,完善与学分制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总结实行学分制的经验和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3. 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学分制。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应积极实施学分制,创新各项管理制度,优化教师队伍,建立先进实训基地,努力成为我省推行学分制的典范;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应及时总结推行学分制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借鉴典型学校的经验,积极深化学分制工作,学校各类专业应于2008年前逐步实行学分制; 一般职业学校可选择部分专业进行学分制的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校推开。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应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和本文件要求,制订学分制试行方案,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社处联系。
附件:《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PDF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