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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
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1-05 10:40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财〔2004〕8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2003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各地要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管的具体实施办法。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地税部门的征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做好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与国税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数额,严格按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比例征收,确保应征尽征。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随税款同时征收入库的,可以实行税费同票。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及时全额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规范使用管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应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统筹安排使用。要确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部门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年度收入预算和规定用途提出年度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拨款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确定的项目使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地税、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和沟通。市、县(市、区)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和解决征收使用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从今年起,建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报表”(表式详见附件)制度。本报表主要反映各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及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牵头,教育、地税等部门配合填报,各市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报表报送省有关部门。

四、确定省集中办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省财政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件规定,继续集中一部分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全省教育重点项目建设。省决定从2004年起对各市上解省财政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实行“定额上解,一定三年”的办法。2004-2006年各市上解数额将在测算的基础上另行下达。三年后的集中办法另定。

五、建立激励机制。省将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征收管理先进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