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000105115002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自然人 |
2 | 000105113002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000105112002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规章】《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第二十二条:审核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审定通过的教材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 000105109004 |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 【规章】《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 | 000105109003 |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 【规章】《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000105107002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000105105000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000105104005 |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000105102005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000105106002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专科及以下)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 | 000105103006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 | 000105104004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 | 000105102003 | 专科高等学校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 | 000105101005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 | 000105101003 | 专科高等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 | 320205052000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自然人 |
17 | 320205051000 | 对违规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 |
18 | 320205050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 | 320205049000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 | 320205048000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 | 320205047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 | 320205046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 320205045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 | 320205044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320205043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6 | 320205042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 | 32020504100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 | 320205040000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然人 |
29 | 320205039000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者作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自然人 |
30 | 320205038000 |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年检不合格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 | 320205037000 | 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 | 320205032000 | 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 | 320205031000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 自然人 |
34 | 320205030000 |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 自然人 |
35 | 320205028000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6 | 320205027000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7 | 320205026000 | 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8 | 320205025000 | 独立学院擅自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 | 32020502400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 行政处罚 |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0 | 32020502300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1 | 32020502200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2 | 3202050210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3 | 3202050200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4 | 320205019000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5 | 320205018000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期间违法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6 | 32020501700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7 | 32020501600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8 | 320205014000 | 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 | 320205013000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 | 320205012000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1 | 320205011000 | 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2 | 320205010000 |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3 | 320205009000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4 | 3202050080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5 | 320205007000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6 | 320205006000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7 | 3202050050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8 | 3202050040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 | 320205003000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