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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
“贯彻党的二十大 教育在行动”系列新闻发布会:《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 间
2023年5月24日 下午2:30
地 点
省教育厅402会议室
嘉 宾
副厅长曹玉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相关处室负责人
主要内容
介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文字资料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综合新闻发布

(省教育厅副厅长  曹玉梅)

同志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江苏教育事业,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的各界人士和媒体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今天的发布会,我主要向大家发布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介绍本次印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背景;

二是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印发《实施意见》的政策背景

2023年4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和组织领导体系,对推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双减”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是“双减”工作的重要内容。202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双减”政策后,国家和我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并印发了本《实施意见》。

二是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近年来,江苏按照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破解难题、注重成效的工作思路,全力以赴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范违规学科类培训反弹、引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推进共同治理。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从省政府层面,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

三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现实需要。我省目前还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00余家,未来陆续还有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需要制定较为系统的政策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资质、从业人员、培训安全、培训时间、培训材料、招生宣传、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以指导各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一)依法审批登记,完善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的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再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二)注重师资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三)落实安全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生均面积、场所安全设置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要求。

二是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一)把好培训材料审核关。《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校外培训材料要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要分别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二)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实施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三)严格控制培训时长。《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四)规范收费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并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

(五)严禁违规开展培训。《实施意见》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三是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

(一)推行年检年报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实行年检年报制度,并明确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强调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要求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

(三)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尽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针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统筹优化机构职能、资源力量、执法装备配置,明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内设机构,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不依法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紧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向社会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四)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四是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加强统筹协调。《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事日程,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才观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二)明晰部门职责。《实施意见》梳理了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25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特别要求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职责。

(三)加强基层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同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督促落实等工作。

(四)强化督导考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内容,切实加强督导问责。

最后,《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并规定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2018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答记者问:

问:“双减”工作已实施近两年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正式实施,请问省教育厅,对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江苏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破解难题、注重成效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在工作机制上,成立由29个部门组成的“双减”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和9个部门组成的校外培训涉稳风险处置专班。各设区市、县(市、区)也都建立“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工作专班,形成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在政策制度上,除了本次印发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近两年陆续出台了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从业人员和培训材料管理、预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40多份政策文件,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政策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建立。在治理成效上,经过近两年的不懈努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社会支持和认可校外培训治理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双减”前的8670家大幅压减至205家,压减率达到97.64%。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在全国率先出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目前已审批1600多家。

《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正式实施,我厅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我们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政府网站解读、微信公众号、学校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实施意见》,做到家喻户晓,凝聚共识,共同参与治理,形成校外培训规范发展的合力。

二是落实监管职责。我们将全面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职责,牵头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开展校外培训教育督导,压实各地责任。发挥“双减”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各方责任,做到监管全覆盖。

三是聚焦重点难点。第一,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对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第二,加强培训材料和从业人员监管,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审核,落实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符合规范要求。第三,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防范风险。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督促培训机构落实“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等要求。推广使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校外培训机构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坚决维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第四,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罚重处,将违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期待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真正减轻学生过重的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有效减轻,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问:《实施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请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办学场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省科技厅认真落“双减”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指导各地科技部门认真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去年,会同省科协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地方规范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其中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培训机构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二是,科技类校外培训对场地空间有特殊要求,明确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对于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一些科技类课程,那么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需要不低于5平方米。三是,对于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四是,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五是,我们为了保障学生安全,要求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另外,还要求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问:我看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专门强调要注重师资管理,并且强调从事非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我想请问省体育局同志,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师资队伍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答:省体育局非常重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在《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作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强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执教资格证书主要包括五类: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二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三是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四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是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

问:很多学生家长想给孩子报名参加文化艺术类培训。但社会上培训机构很多,良莠不齐,请问省文旅厅的同志,作为消费者,如何选择规范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答:首先感谢记者朋友们的关心,借此,我也想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应该说,家长们关注的问题很有普遍性。“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已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去年,已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及《管理办法》,统一推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和我厅发布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及《管理办法》,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准入须满足一定条件,如:教学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面向12岁以下儿童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的1-3层;培训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培训机构要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开设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等。只有达到这些基本条件,培训机构才能通过当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批,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才能称为规范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学生家长如果要为孩子报名参加文化艺术类培训,可到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查阅本地已通过审批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根据需要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家长还应到培训机构现场去了解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收费项目等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家长在交费时,一次性收费跨度不要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要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要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家长应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内进行交费,所有资金缴入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接受全流程监管,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家长要主动要求培训机构提供规范的培训合同和收费票据。特别要强调的是,家长们不要贪图所谓的“打折”“优惠”,以现金等“体外循环”的方式,帮助培训机构逃避资金监管,防范培训机构“卷钱跑路”,造成家长利益受损。

同时,也提醒大家,如果发现培训场所有隐患、培训行为不规范、收费管理有问题、公示制度不执行等情况,可随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反映,以便我们及时处置,防范风险。请社会各界支持并协助我们一并参与监管,共同打造生态良好的校外培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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