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监管函〔2022〕1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文广新局)、体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事关学生和教师人身安全,是巩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的重要抓手,也是改善校外培训机构本质安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通过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形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宣贯培训,督促其全面落实《规定》要求,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行业监管,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及时将已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消防救援机构。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自知、自查、自改”机制,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管严控火灾风险,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教育、消防救援、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约谈,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暑假期间,各地至少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科技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体育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