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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1-2022学年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16:32 来源:基础教育处 浏览次数: 5721 字体:[ ]

苏教办基函〔2021〕6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竞赛主办及组织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7号)精神,现将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2021—2022学年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和我省中小学生参加的全国竞赛活动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竞赛总量。严格控制面向全省中小学生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数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地各校不得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也不得组织或动员中小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除教育部有文件要求外,原则上不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其他全国性的竞赛活动。各地要加强对竞赛管理政策的宣传,让中小学师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掌握全国和我省竞赛名单,引导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主动抵制名单外的违规竞赛活动,发现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严格竞赛评审。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一次自查,对以往获奖项目的真实性、独创性进行复核。在复核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健全异议监督机制、处理机制等,对申请参评的竞赛项目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资格能力审查,实施全程跟踪,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替代等参赛造假行为。

三、严禁竞赛违规收费。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要坚持公益性,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做到“零收费”,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培训、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与一些公司挂钩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四、严格竞赛结果运用。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幼升小、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将任何竞赛奖项作为升学依据。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要求,继续对本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加分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加分依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五、统筹疫情防控和竞赛组织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区域内组织参与竞赛活动的学校,科学研判疫情防控风险,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堵住所有可能导致疫情反弹的漏洞。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要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通过研判疫情防控风险,确定竞赛的组织时间、形式和范围,并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成立疫情防控专项工作组,制定严格的疫情防控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审慎有序推进竞赛组织工作,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六、营造风清气正赛事氛围。省教育厅将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对审核通过竞赛的管理,严肃查处竞赛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一经发现教师或其他人员存在让他人在未参加研究的成果上署名,代写论文或者代为进行创作、研究,为子女或他人参加评奖提供条件或者支持等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在组织竞赛活动中如有情况,可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张国宇、陈鹏,联系方式025—83335670、025—83335604。

附件:1. 2021-2022学年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docx

           2. 2021-2022学年全国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