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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的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1-09-18 14:45 来源:高教处 浏览次数: 2035 字体:[ ]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技术进步和学习方式拓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的形势条件、教育教学组织形式、管理方式方法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文件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抓手,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文件予以规范。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六章二十九条,是首个省级层面针对高校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省教育厅就公众广泛关心的10个问题作出以下政策解读:

1.问:为什么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公益服务”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指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公益性作为第一原则。因此,《管理办法》一方面重办学投入,要求主办高校确保学历继续教育学费主要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运行、专业建设(含队伍建设、资源建设、教学改革创新等)、基础设施与设备更新等方面。另一方面重经费管理,要求站点工作经费由主办高校根据合作双方职责,结合人才培养资源供给与办学条件保障投入,合理预算,依据协议约定拨付给设站单位,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并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

2.问:高校设置站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主办高校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设站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设置站点可获优先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育培训业务基础方能设站。开设医学类专业的站点必须设置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专业背景的全日制院校或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开设教育类专业的站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

(2)能够配备满足站点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人员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站长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3)能够提供固定的、符合主办高校要求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4)设站单位为公办学校的,合作高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设站单位合作高校总数不超过2个。

3.问:高校如何设置站点?

答:高校新设置站点必须履行备案手续。《管理办法》将站点备案和自查工作程序相结合,具体程序为:

每年1月中旬,主办高校将已备案站点《自查表》和新设置站点备案材料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每年2月下旬,各设区市教育局完成新设置站点审核和已备案站点检查工作,将结果报送至省教育厅。每年4月下旬,省教育厅公布全省站点备案信息。

高校设置站点的数量和区域布局,应同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本省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站点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本省高职院校在全省设置站点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如果站点以业余形式办学,则仅限设在主办高校所在设区市。

4.问:高校如何保障站点的教学质量?

答:主办高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管理办法》强调,主办高校应当全面负责站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招生录取、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基本职责。

在专业设置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本省主办高校在同一站点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10个,省外主办高校在同一站点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5个。同一设站单位不得开设不同主办高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设站单位为公办学校的站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其他站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在教学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函授学习形式线下面授学时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业余学习形式以线下面授为主;凡教学标准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等,并进一步要求主办高校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结合“双随机”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机制,来全面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5.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师配备是怎样的?

答:《管理办法》要求主办高校全权负责教师选派和聘用,建立一支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包括主讲教师、兼职教师和辅导教师等在内的教师队伍。主讲教师全部由主办高校从本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兼职教师中选派。专任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师德师风良好,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主要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家、能工巧匠、发明创造专家、工艺大师或其他高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辅导教师可由主办高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主办高校在站点所在地选聘或由站点推荐后经主办高校认定,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

6.问:高校如何加强学生管理?

答:《管理办法》要求高校负责所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等,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的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7.问:高校本部和站点的招生范围如何确定?

答:为解决工学矛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就近入学”原则。《管理办法》中明确,站点面向设站单位所在设区市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除急需紧缺专业外,主办高校本部仅面向学校所在设区市招生。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备案结果和省教育厅备案站点信息安排招生计划,依法进行招生宣传。

8.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如何收取?

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由主办高校依据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并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由主办高校统一收取、统一核算,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规范管理。设站单位和站点均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主办高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9.问:教育主管部门和主办高校在站点管理过程中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遵循“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教改、提质创优”的基本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其中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设区市教育局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主办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站点接受主办高校和站点所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为设站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协助主办高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省教育厅、设区市教育局和主办高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检查与监管中的权责,探索构建了行业第三方组织参与指导、检查、监督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来促进分级管理的有效落实。

10.问:考生如何获取真实准确的招考信息?

答:开设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及其站点具体信息可登录“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查询。平台能提供多种分类形式和查询功能,方便公众浏览、搜索和利用,考生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今年,省教育厅还将出台《江苏高等继续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促进我省高等继续教育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在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服务社会和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力等方面明显提升,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撑。

相关政策: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