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继函〔2021〕2号
各设区市、县(区、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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