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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3 09:00 来源:基础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基〔202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有关要求,深化巩固义务教育招生改革成果,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全面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进一步促进与维护教育公平,现就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招生改革部署要求

1.充分认识中小学招生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小学招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是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人享有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重要民生事项。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对义务教育公民同步招生改革作了总体部署,并明确提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今年国家在去年顺利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的基础上,将推进普通高中公民同步招生工作列为重点任务。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稳人民立场,坚决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招生改革的部署,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2.全面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布局和资源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加快消除大班额办学,不举办“超大规模”学校,坚决杜绝“超级中学”。要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原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就学需求。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不足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

二、实行属地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计划和范围

1.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生源情况、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依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班额标准等,科学编制和下达招生计划。各地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中小学校无计划招生和违规超计划招生。各地要认真落实热点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政策,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各地在分配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时要将民办初中一并纳入考虑。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原则上要按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高中50人/班),坚决杜绝大班额。

2.严格规定招生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招生对象范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三、抓住关键环节,推进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实施

1.规范招生录取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热点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文件精神,依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案确定的招生范围、计划、标准、时间和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2.全面实行公民同招。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同步招生,做到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民同招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中小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至8月下旬。

3.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2020年起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特色方向,通过招生录取改革政策,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要严格审核自主招生学校的资质、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招生名额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高中学校要严格规定自主招生的原则、程序和录取标准,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特长生自主招生方案,经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再进行招生。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自主招生的方案、程序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教改实验班和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审批,其教改实验方案、人才培养试点方案和招生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各类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其实施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严禁跨设区市招生,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禁举办以招揽优秀生源或“掐尖”为导向的各类实验班和试点班。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国际班”(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按照《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

4.规范分班与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5.建设招生信息平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发建设统一的招生录取信息平台,实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发布招生资讯,采集招生录取信息,加强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监管。省级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大数据监控平台。各设区市要力争于2021年起建立高中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确保到2022年全部建成,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管理,有效保障公、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四、坚持公平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益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普通高中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认真做好随迁子女进入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

2.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3.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等的入学问题,各地要明确具体办法,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名单(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精心部署实施,确保招生工作平稳健康有序

1.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敏感、政策性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关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招生管理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本地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做好招生工作部署,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制定招生工作具体方案,统一规范招生录取办法,并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强化绩效考核。

2.严肃招生纪律。全面落实“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3.严格督查与责任追究。按照隶属关系,地方教育部门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地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教育部门,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4.营造健康氛围。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科学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招生政策调整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加强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省教育厅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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