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职函〔2020〕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
根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25号)要求,现就组织我省职业院校参加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且2019年7月前已有毕业生的独立设置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其中高职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等。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不参加此次评估。中职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类型的中职学校不参加此次评估。近两年未招生或2020年下半年起不再招生的院校可以申请不参加此次评估。
二、工作安排
1.核对院校信息(6月10日-6月12日)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高职院校对照2020年拟参评院校名单(附件1)仔细核对本次参评院校名称与代码,并填写2020年参评院校确认回执(附件2,无变更的院校也需填写),并于6月12日18时前发送至邮箱,高职院校单独发送,各地中职学校(含省属中职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发送。
2.分发用户账号(6月20日-6月25日)
参评院校用户账号将由系统生成后逐级发送。高职院校账号由省教育厅逐校分发各校联络人邮箱,中职学校账号由省教育厅发至各设区市教育局联络人邮箱,各设区市教育局逐校分发。请参评院校获取用户账号后及时登陆“全国职业院校评估数据采集系统”修改密码,并下载相关说明文档,了解工作要求,熟悉系统操作方法。
3.填报数据(6月25日-8月20日)
参评院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职业院校评估数据采集系统”,按要求进行数据信息填报及问卷填答。高职院校相关数据必须与“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数据保持一致。中职学校填报数据时,可先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信息后,从“学校信息管理”-“评估系统对接”模块导出相关基础数据,核对无误后,导入“全国职业院校评估数据采集系统”。
4.院校自我评估(8月21日-10月20日)
高职院校依据本校数据信息进行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并于10月20日前在本校门户网站发布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和发布网址电子版及盖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文件)发送至邮箱。中职学校自主开展评估,自评报告报各设区市教育局。
三、有关要求
1.设区市教育局和各参评高职院校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全程跟踪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评估任务。
2.参评院校要认真组织数据填报,仔细核对填报的每一项数据,严禁估算、推算、虚报数据;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所属中职校填报数据的审核,不得未经审核直接报送,确保数据客观、准确。
3.各单位要把握工作节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万炜,电话:025-83335623。邮箱:jsjytzjc@126.com (mailto:jsjytzjc@126.com)
附件:1.
2020年拟参评院校名单.xls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