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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疫情防控保障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3 16:58 来源:监督与审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校防组〔2020〕34号

各市、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加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肺炎防控〔2020〕4号)要求,现就开展学校疫情防控保障落实情况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对照国务院《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9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学校防控组做好学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0〕46号)要求,逐校(园)、逐项对疫情防控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压紧压实各学校单位防控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保障措施,为开学复课提供坚实条件保障。

二、督查重点

紧紧围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公布的《托幼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大专院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和省“苏肺炎防控办〔2020〕46号”通知中规定的人员健康报告、防护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制定等具体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三、督查安排

1.学校自查。3月8日前,各市、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学校组要根据督查工作要求,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自查,并向“江苏省校园疫情防控信息系统”上传《学校疫情防控保障落实情况自查记录表》,及时掌握学校落实防控保障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高校要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及时将自查情况报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和省学校防控组。

2.属地督查。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情况,各市、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学校组要分批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对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的督促整改,确保每一所学校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具备基本防控条件,切实保障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

3.省级抽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受理举报、线上督查等方式开展重点督查,并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查要求

1.各地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学校组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精心组织,确保督查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确保疫情防控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2.各地各校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对履职不力,疫情防控保障措施不到位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省学校防控组将及时通报各地开展督查情况,对不认真督促学校自查、不扎实开展督查,对瞒报、缓报发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请各设区市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学校组自本通知印发起,在本地各批次督查结束后3日内,将辖区内开展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和高校防控保障督查情况(包含组织领导情况、督查学校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通报问责情况等)电子稿(word格式),以及通报问责材料扫描件(PDF格式)一并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督查组(电子信箱jsc@ec.js.edu.cn)。

联系人:韦剑,联系电话:025-83335367。

附件:学校疫情防控保障落实情况自查记录表.docx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代)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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