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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5 09:02 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6168 字体:[ ]

苏教财〔2020〕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设立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基〔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中小学校(小学、初中)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针对有需求的学生和家长,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为其提供的具有公益性、非普惠性的服务活动;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和课后看护难题、破解“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的民生实事好事;是培育学生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部门和广大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关系到全省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办好。

二、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是中小学校(小学、初中)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经省政府同意,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和财政投入等情况,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进行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中小学课后服务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

三、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财政全额保障,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将收费作为补充和辅助。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资金的监管,防止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渠道,避免增加学生家庭负担。

四、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

五、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全面解读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相关政策,推动全省中小学课后工作有序开展,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制度,加快构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