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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教授(高职类)选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6 14:44 来源:职业教育处 浏览次数: 3976 字体:[ ]

苏教职〔2020〕19号

各设区市人才办、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各有关高职院校:

现将《江苏省产业教授(高职类)选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产业教授(高职类)选聘办法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产业教授(高职类)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四部门”)联合在高职院校开展产业教授(高职类)选聘工作。

第二条  开展产业教授选聘工作宗旨在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人才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加强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速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每年按需选聘,聘期四年。

第四条  产业教授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与校内教师享有同等权益。

第五条  省四部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高职院校联合申报的项目、课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对产业教授申报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及各类技能、技术能手(大师)等相关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申报产业教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五年以上;

(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推荐学校有产教合作基础;

(四)身体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国家级人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6周岁;

(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者,予以优先选聘:

1、省、市级“技能大师”“大工匠”“工匠”;省、市级企业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省“五一”创新能手;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市级“有突出贡献技师”;正高级、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负责人;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三带”能手等优秀乡土人才;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组组长;

2、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省“双创计划”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项目获得者;

4、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

5、与上述称号相当的人才。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破格选聘。

(一)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排名前三),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被企业实际应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者;

(二)近五年,主持所在单位与高校开展产教合作项目,且成效显著者;

(三)在创新创优、技术攻关、授艺带徒、传统工艺传承、商业项目运营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四)获国家级技术、技能大奖,入选国家级技术能手、大师、工匠等国家级人才项目者。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高职院校根据规定的名额,依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产业教授岗位需求,报送江苏省产业教授(高职类)选聘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审核,选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由选聘办公室每年定期对社会发布产业教授选聘计划。

第九条  产业教授申报者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向相关高职院校提出申请(限申请1所学校)。相关高职院校对申报者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果公示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选聘办公室。

第十条  选聘办公室对高职院校上报的人选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将结果进行公示、发布,并为入选者颁发江苏省产业教授聘书。

第十一条  相关高职院校在正式入选名单发布后两个月内与产业教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产业教授职责:产业教授可根据个人专业背景和岗位特点,至少完成以下职责中的三条:

(一)参与制订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每年参与合作高职院校教研活动不少于4次;

(二)参与专业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诊断,基于企业技术技能发展现状,对相关教学内容提出改进建议,以导师身份指导高职院校至少1名年轻教师或至少4名学生生产实践、科技创新;

(三)每年为合作高职院校作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或开设一门课时数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课程(含实训指导);

(四)推动所在单位与高职院校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科技攻关,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推进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五)推动所在单位成为高职院校教学、实训基地,安排合作院校教师、学生到所在单位顶岗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积极推荐合作院校毕业生到所在单位就业。

(六)推动所在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实施现代学徒制、创新创业教育等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三条  高职院校职责:

(一)明确人事或教务、产教合作等部门作为产业教授聘用的责任部门;制订产业教授选聘细则,明确产业教授岗位职责和权益,明确产业教授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

(二)为产业教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发放产业教授岗位津贴,其中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围绕产业教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组织学校教师联合研究攻关,成果优先在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进行转化;优先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科研项目;

(四)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平台建设;

(五)为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六)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就业。

第十四条  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职责:

(一)强化社会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教授;支持产业教授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转化;参与对产业教授的考核工作,支持企校间共建产教融合平台;

(二)为产业教授指导高职院校教师、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创造条件吸纳合作院校优秀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教授实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于聘期满两年和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中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期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由高职院校开展实施。高职院校制订考核管理办法,吸纳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产业教授选聘办公室备案。期满考核由选聘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产业教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高职院校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整改半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由高职院校报选聘办公室审定后,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高职院校申请、选聘办公室批准,可直接续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产业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一)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职的;

(二)调离江苏或离开原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发生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职院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第二十条  省产业教授选聘办公室定期对高职院校产业教授选聘工作进行督查。对履责不力的高职院校,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年度产业教授选聘名额,或不列入下一年度产业教授选聘院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产业教授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高职院校在有关计划安排、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期满考核为优秀的产业教授,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高职院校制订的产业教授选聘细则须报省选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选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