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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773/2020-00106 文   号: 苏教法函〔2020〕3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生成日期: 2020-09-30
信息标题: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职社教育
内容概述: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14: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法函〔2020〕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精神,现就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性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教育在市场领域的重要主体。近年来,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不断深入,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培训市场出现多头监管、审管脱节等新问题,不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学员家长和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作用,通过监管事项清单化、程序规范化、过程信息化、结果共享化,进一步理清部门监管职责,整合行政资源,有效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破解长期以来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监管精准度不高等问题,不断减轻校外培训机构负担,引导机构主体自觉规范办学,为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行政保障。

二、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监管分工,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教育、人社、民政和市场监管分别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重点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按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未经批准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外资语言类培训的机构。

(二)人社部门。负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并将违规线索推送至教育部门。

(三)民政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建立民办非企业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库,开展存量数据筛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苏政发〔2019〕73号)要求,向教育部门推送取消办学许可审批的新增民办非企业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信息、机构变更信息;按相关登记法律法规,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未经登记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托管等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的民非校外培训机构。

(四)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建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库,做好存量数据筛查和新增营利性机构的信息推送;负责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监管;依法查处未经登记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托管等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各审管部门应按照“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要求,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纳入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畴,组织开展部门抽查或发起(参与)部门联合抽查。

涉及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专门法律法规的监管事项,依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公安、住建、消防、卫健等部门应视校外培训机构为一般市场主体,按照本系统监管规则实施监管。

三、2020年度重点任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各自负责本级、本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10月20日前)

省教育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详见附件1)。省人社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在本部门清单中建立适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事项。

市、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本部门监管事项清单,并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联合部门等内容。

(二)建立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2020年11月10日前)

1.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包括“中小学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线下培训机构”“中小学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和“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等的省级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其中线上机构仅在省级名录库中建立)。市、县结合实际,完成本级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建库及分类任务。

2.执法检查人员库

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建立本地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教育部门的入库人员应具有教育行政执法资格,并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可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包括教研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在内的辅助人员库,增强抽检力量。人社、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建库工作,按本系统要求执行。

(三)组织本年度抽查

1.抽查范围。经教育部门审批(含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由我省审核)的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

2.抽查时间。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3.抽查分工及比例。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线下机构抽查工作由市、县负责,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总数的30%,抽查形式、事项和次数由各地自定,但至少应开展1次涉及办学安全的部门联合抽查。具体程序可参照《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组织实施。

4.结果录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录于机构名下。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国家和省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和压实部门责任、凝聚监管合力等方面具有长效作用。各地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举措,在推动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强化协同治理,尤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隐患,应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及时研判、及时化解,防止制度空转或各自为战。

(二)全面落实部门责任。校外培训机构以中小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社会关注度高,出现问题容易引发涟漪效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均有明确规定。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梳理本级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部门及事项,提请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牵头作用,督促同级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各部门在抽查事项清单中建立健全适用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并推动相关部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抽查或发起(参与)部门联合抽查。

(三)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建立证照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机构主体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监管标准互认机制,对线上教育、照看类机构等新业态和机构章程等双重监管领域,形成部门互认的监管标准。建立信息归集机制,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汇聚政府履职过程中对机构及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和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关联信息,归集到相关机构名下,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建立分级监管机制,根据信用记录、年检年审以及投诉举报情况,对机构进行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投诉少的机构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对信用状况一般的机构,以“双随机”抽查为主,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投诉较多的机构,应及时通报所在街道社区,采用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监管。探索重点领域非现场监管,针对校外培训的教学内容、收退费和资金使用等风险高发领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省教育厅将适时启动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试点,探索具体监管模式、流程和方法。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相关部门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讲,明规矩于前,让校外培训机构知晓行为边界。要加大正面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白名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扶持合规机构发展。要加强对违规培训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尤其是无证无照经营和有偿家教,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权责在24小时内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快行业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治自律。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持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办学行为。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教育厅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朱俊(省教育厅),025-83335649;施云筹(省市场监管局),025-85537545。

附件:附件1-2.docx

   1.江苏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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