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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8 14:54 来源: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继〔2019〕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教育厅

2019年9月12日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长效管理的意见

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事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等精神,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监管重点

1.办学安全。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和标准,做好培训场所环境卫生、通风、消毒保洁和防疫的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不得录用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房屋、食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要安装监控设备,实现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开展一对一辅导的场所(地)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或采用透明可视的非密闭培训教室。

2.师资队伍。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师资及管理人员聘用、日常管理、业务提升等制度规定,注重抓好师德师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好人员聘用关,对拟聘用人员的背景情况要进行审查。聘用从事学科类教学人员要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用从事非学科类教学人员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聘用外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专发〔2017〕40号)、《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等文件规定,严格从教资质、经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人员。要将所有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等在培训场所公示栏中公示,同时上传到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并做到上传的信息完整准确。

3.教学内容。校外培训机构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精心设计培训内容,积极倡导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学科类培训内容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进行超纲、超前教学,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对线下线上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的监管,教师不得发布有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不得向青少年传教和组织有传教内容的活动;不得借“国学”之名,宣传封建迷信等糟粕;不得以联合办学等方式,违规实施学历教育。

4.广告招生。校外培训机构要践行诚实守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招生简章要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广告宣传不得违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规定,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招生。必须依据《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招收3-6岁阶段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学前教育;不得违规联合招生、雇佣中介招生;不得泄露培训学生信息、骚扰学生或家长。

5.财务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培训收(退)费以及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培训收费标准需进行备案和公示;收取的培训费要打入培训机构账户,并出具正式票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鼓励各地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探索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切实保护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6.党建工作。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是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和内源动力。校外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举措,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外培训机构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要更新观念,强化党建意识,提供党组织开展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场所、活动时间等。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着力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机构党组织发挥作用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三、落实监管举措

7.严格准入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审批准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办班点),或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买卖、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培训类别或层次、举办者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培训业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校外培训。

8.创新管理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有效方式,努力构建社会监管体系。要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推动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教育系统日常监管之中,鼓励建立兼职督学、社会监督员,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评先评优等活动,鼓励建立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各地要加强信用管理,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失信惩戒。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及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应用工作,不断完善平台的信息数据,逐步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摸排、整改、审批、备案、年检、预警等全过程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培训内容、白名单、投诉举报回应等信息,便于群众在平台上自行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明确平台应用要求、管理和安全工作等,相关人员要详细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熟练应用平台各项功能,确保各项信息及时更新,保障平台的活力和功能发挥。

9.加强巡查和联合执法。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苏政发〔2019〕54号)要求,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公布年度检查方案;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都要纳入检查范围;每年学校寒暑假期间,各地都要布置专项督查活动。

要继续坚持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在联席会议指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权,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置,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动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地方综合执法体系。

四、强化监管保障

10.强化组织保障。推进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要坚持并充分发挥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决策作用;明晰日常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联络,密切配合,有效履职,形成部门监管合力。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非学科类培训,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无证无照”机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11.强化制度保障。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并完善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到位,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12.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并借助媒体,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选择和参加校外培训;要提醒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选择合规合法校外培训机构;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