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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全省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9 09:56 来源:高校学生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学函〔2019〕7号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大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要求,确保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政策执行到位。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校数量较多的区县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对出现空余学位的热点公办学校,一般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二、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通过区域统筹、“一校一策”等办法,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要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人员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发现违规招生考试入学的要及时纠正并制止。

三、切实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各地要统筹考虑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落实教育部下达的内地西藏班和新疆班招生计划,高质量做好内高班学生培养工作。依据《江苏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方案》,配合空军招飞局南京选拔中心规范组织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严格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有关要求,严格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深入推进中考改革,突出素质教育导向,提升中考组织管理水平。规范普通高中各类实验班、试点班、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管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四、规范职业院校招生行为。各地要定期核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公布具备资质学校,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实施跨省招生,不得人籍(学生与学籍)分离,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中高职衔接名义联合招生。职业院校招生中要做到“十个严禁”: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有偿组织生源,向生源学校支付进校费、劳务费等各种费用;严禁学校代替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严禁用预收费的方式提前向考生收取学费;严禁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严禁对没有备案或没有安排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招生;严禁向未录取考生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招收所谓预科班。

五、加强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高考工作规定,切实落实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教育部 “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严禁违规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周密细致做好高职扩招百万的政策解读、宣传发动、报名组织等工作。

六.规范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各有关高校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考务管理规定等,认真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考核工作。一是要严格资格审查。高校要加大对学生申请材料的核查力度,通过专家鉴定、联系主办方核实等方式对考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学生,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二是要严格信息公示。高校要畅通考试录取结果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报名申请阶段,所有申请考生名单、考生提交的成绩等均须经中学审核并在学校网站和班级详尽公示,公示结果须由中学校长签字确认。在考核招生阶段,高校要及时准确公布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三是要严格过程管理。高校要加强面试专家、考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名单保密管理,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高校考核的笔试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面试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要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标准,合理确定参加考核和具备入选资格的考生人数,各高职(专科)院校要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办法,科学构建人才评价体系。四是要严肃招生纪律。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高校不得发布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简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综合评价录取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综合评价录取计划;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七、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和加分资格审核。各地要按照高考报名条件,进一步完善报考资格审查程序。对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重点审查考生学籍、实际就读情况,并审查家长稳定就业、稳定住所等情况。凡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条件的,一律取消其在我省的报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综合治理“高考移民”的主体责任和主要任务。各地要严格高考加分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各有关部门在加分考生资格审核中的审核规则、工作流程。根据教育部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规范照顾加分项目,取消地方性加分政策。

八、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学行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对象为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主办高校不得招收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进行“套读”(双学籍)或安排“跟读”(先上车后买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已普遍开展注册入学,要切实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接受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尊重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任何学校或机构不得强制或欺骗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主办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常规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校外教学点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公布的专业、层次、形式组织教育教学,严禁虚假宣传、跨区域招生、超标准收费、点外设点、通过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有偿组织生源等行为。

各地各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要规范宣传工作,在不同的招生阶段,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禁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各地各校要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省教育厅将于近期对各地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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