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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773/2019-00036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9-05-05
信息标题: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
设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职社教育
内容概述: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
设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5 11:02 来源:职教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职﹝2019﹞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要求,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职业教育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省教育厅参照教育部《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教职成函﹝2019﹞5号)制定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2019年4月30日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为规范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是指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设区市。

第三条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的遴选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评选对象为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已列入激励名单的,原则上不参与本年度遴选。

第六条 遴选依据主要为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每年遴选原则上不超过3个,激励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七条 申报设区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决策部署,同步制定完善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明确设区市内任务分工和督查要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保障资金资源支持,营造职业教育良好发展氛围。完成好上一年度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建立完善市级职业教育跨部门协商(调)工作机制。

(二)大幅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供给能力。落实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职普比大体相当,完成好高职扩招工作任务,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按照规定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具备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改革需要,服务脱贫攻坚、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战略、制造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承接提高中高职发展水平、服务国家战略相关任务,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和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职业教育“走出去”相关工作等。

(四)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落实《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推动校企协同育人,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第八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本地区自评工作,有关材料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填写《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评表》(附件1),开展自评打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编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公开数据为准。

第九条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荐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初选建议名单。省教育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设区市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条 拟入选设区市名单在江苏教育网站(www.ec.js.edu. 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入选设区市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在中职学校领航计划中予以倾斜支持。对激励对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二)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专业建设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

(三)在有关教师队伍建设项目中适当倾斜。

(四)在“1+X”等有关国家资历框架工作中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评表.doc

      2.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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