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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建立中等职业学校
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0 15:54 来源:职业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职函〔2019〕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核查对象

本市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学校)、举办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

二、核查时间及公布方式

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招生季开始前统一对区域内学校招生资质进行核查,并于5月底前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本年度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和招生专业、学习形式等12项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强化责任意识,按要求认真组织招生资质核查工作,不得流于形式、空走过场。因招生资质核查不严肃引发问题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公布的招生资质相关内容要真实、准确,学校名称和机构代码要与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学制、招生专业等要表述规范,不得公布未批准备案的专业,不得出现将“五年一贯制”表述为“3+2”等情况。

3.请各设区市填写《××市××年招生资质核查公布情况统计表》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汇总后将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布。纸质文件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电子版发送至wanw@ec.js.edu.cn邮箱,联系人:万炜,电话:025-83335623。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pdf

      2.××市××年招生资质核查公布情况统计表.xlsx

省教育厅

2019年3月15日